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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线上娱乐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川教〔2024〕112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促进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建立健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机制,保障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真人线上娱乐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真人线上娱乐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是指由国家批准独立设置且纳入省级主管部门预算管理的公办高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国有资产,是指高校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高校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高校行政主要负责同志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资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各项管理制度;

(三)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对国有资产实施科学规范管理;

(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机制,对国有资产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五)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四)组织高校国有资产清查登记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督促高校完成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审计、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

(六)督促高校上缴国有资产收入;

(七)组织实施高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推动实施闲置国有资产盘活利用;

(八)汇总、编制、审核和报送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九)协调解决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高校负责对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承担管理主体责任,接受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校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账务核算、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校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本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及国有资产收入上缴工作;

(五)负责本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评价工作;

(六)编制和报送本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七)负责落实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高校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设立高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本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设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本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归口管理各类国有资产。

第十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各类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需要,也要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原则上不得与财务管理、招标采购、企业运营、后勤服务、科技开发等不相容岗位进行混合设置。

高校应当根据资产规模,配备相应数量、具备相应知识和工作背景的专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职务或职称评聘与晋升通道。原则上,国有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下的,专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名;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专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名;20亿元以上的,专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不少于7名。

第十一条 高校各所属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岗位,配置专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是指高校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高校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安全可靠、讲求绩效的原则,结合资产存量、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不得配置与高校履行职能、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

第十四条 高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资产:

(一)新增机构或者人员编制;

(二)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高校应当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标准,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合理配置,没有标准或因特殊原因确需超标准配置的,应当通过充分论证后,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高校应当加强贵重仪器设备(单价或整套价值在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的配置管理,应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合理制定贵重仪器设备配置方案,应进行充分论证和集体决策,必要时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高校应当加强进口设备配置管理,原则上应当配置国产设备,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确需配置进口设备的,要经过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等程序后报省级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

第十九条 高校应当加强土地、房屋等重大资产配置管理,需进行充分论证,经集体决策后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后,按相关规定权限审核并报批。

第二十条 高校需通过购置、租用方式配置资产的,按部门预算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按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者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高校提出申请,报省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未履行审批手续,一律不得购置。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是指高校对直接支配的资产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担保等。

第二十四条 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有偿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应当进行集体决策和资产使用价值评估,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众出租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招租;确因履行职能或者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等需要的,可采取非公开协议出租。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或者出借一般资产 (除房产地产、车辆、无形资产以外),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授权省级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五年以上租期的,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高校原则上不得向企业、个人出借国有资产,在保证本校师生的真人线上娱乐需要和日常活动需求的情况下,可积极、稳妥、逐步向社会开放学校体育场馆等场所设施。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高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后,评估价值1000万元以下的,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审批;评估价值10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高校应当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贷款资金对外投资。高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高校,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 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高校应当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责任,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完善并落实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对收益不佳企业要及时进行分析论证,及时剥离和退出。

第三十条 高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者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高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利用国有资产开展实践教学、产教融合等公益事业,合作项目报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其他涉及盈利的国有资产对外合作项目,经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和集体决策,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涉及对外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 高校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条 高校应当优化资产使用,对贵重仪器设备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可通过专业化集中管理或者建立网络共享平台等方式实现共享共用。高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采取有偿服务的形式将资产向校内外开放,由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有偿使用情况进行统一监管。

第三十四条 高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规定及时建立资产明细账。对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合理计价,保证高校权益。除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以外,高校资产公司新组建的控股、参股企业的名称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因特殊情况,确需对外使用校名的,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处置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是指高校对所直接支配的资产转移、核销部分或者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者用途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绿色环保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高校应该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处置:

(一)低效运转、长期闲置或者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后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三)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六)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需处置的资产;

(七)罚没或者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资产;

(八)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高校原则上不得跨级次无偿划转资产,确需划转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高校采取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房产、地产处置。评估价值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后审批;评估价值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后报省政府审批。

因安全、城市规划、重点项目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国有房屋,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事宜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其中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拆除国有房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征求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

(二)车辆处置。公务用车处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三)股权、债权处置。原值和评估价值均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后审批;原值和评估价值之一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一般固定资产(除房产、地产、车辆、股权债权以外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其他方式处置,原值1000万以下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原值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原值1000万以下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后审批;原值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厅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十条 高校采取无偿划转、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方式处置土地、房屋等重大国有资产或者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合作建设新校区,应当在事前向省级主管部门进行意向性书面汇报,经初步同意后,学校开展论证,进行资产评估,经党委常委会、教代会等审议,并进行公示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主管部门将对资产处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组织专家对学校的处置方案进行实地核查,经集体决策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十一条 高校应加强各类仪器设备报废管理,规范处置行为。对已到达报废年限但可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要继续使用,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申请报废。高校报废仪器设备账面原值5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实地开展仪器设备报废情况核查,抽查仪器设备不少于处置仪器设备的10%。贵重仪器设备(单价或者整套价值在人民币40万元及以上的)全部核查,并根据专家技术鉴定意见并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作为资产报废审批的重要依据。高校在仪器设备报废处置过程中应遵循节约、优化、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做好报废仪器设备年度工作计划,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核查。

第四十二条 省级主管部门加强所属高校资产调剂管理工作。高校土地、校区、设备设施等重大资产出现闲置,省级主管部门可统筹考虑所属各高校资产情况,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制定资产调剂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调剂使用。

第四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高校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置换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以市场化方式处置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省级机关资产处置服务平台进行。

第四十四条 高校经批准报废的资产按照资产特性和资产所在地分类实施。原则上,成都市内高校的资产交由省级机关资产处置服务平台统一处置;成都市外高校的资产由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涉密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四十六条 高校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全面、动态地掌握本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方面状况,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国有资产管理系统,实现国有资产信息、财务信息等数据资源共享,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七条 高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岗位设置,明确资产维护、保养、维修岗位责任,安排专人负责资产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完整准确登记资产卡片信息,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调剂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资产等应经上级部门批准后调整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资产卡片信息数据。

第四十九条 高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五十条 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开展资产清查的,高校应当严格按要求开展清查工作;其他情形进行资产清查的,高校应当制定清查实施方案报省级主管部门立项,清查结果应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后,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一条 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统一组织资产清查;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重大流失;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高校在资产清查或者审计、巡视巡察等检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调整相关账目;因资产管理、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调整相关账目。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按有关权限和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十三条 高校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完成登记入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先估值确认资产价值并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账面价值。

第五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高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合作产生的收益以及资产处置收入等,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国库。对外投资形成的 收益纳入高校综合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高校应当严格落实软件正版化相关要求,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高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针对数据资产确权、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安全、保密等重要环节,细化管理要求,明确操作规程,确保管理规范,流程清晰,责任可查。

第五十七条 高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需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由省级主管部门转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内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纳入对所属各单位的年度考核,鼓励将评价结果与所属各单位评优和年度绩效奖励挂钩。

第五十九条 高校应按照规定合理设置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目标及指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估、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提升资产管理质效。

第六十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主要包括:

(一)职能职责设置情况;

(二)制度建设情况;

(三)基础管理情况;

(四)配置标准和配置计划执行情况;

(五)资产使用和对外投资情况;

(六)资产处置和收入归缴情况;

(七)资产盘活情况;

(八)审计、巡视、上级部门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

第六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所属高校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相关制度,组织实施高校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绩效评价量化指标体系,严格按照单位自评、重点复核、综合评定的程序,形成绩效评价结果,加强结果应用,对高校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对审核或者重点复核中发现重大问题及评价结果为差的高校,下达整改通知书,高校应当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八章 资产报告

第六十二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告等。

第六十三条 高校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送本单位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十四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定和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资产总量、结构和变动情况;

(四)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

(五)推进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

(六)资产盘活工作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六十五条 高校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调查、统计等专项工作,应当编制专项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送。

第六十六条 高校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应当编制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送。

第六十七条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专项工作报告、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将对所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进行通报。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二)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履行岗位责任情况;

(三)资产账卡和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

(四)资产配置标准、配置计划执行情况;

(五)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管理情况;

(六)资产处置方式、程序、收入管理等情况;

(七)闲置低效资产盘活情况;

(八)其他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第六十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将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高校应当对通报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十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负责落实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和监管要求,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十二条 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高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未经审批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九)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高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或者非法直接支配国有资产;

(二)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三)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四)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高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经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或者依法追究责任后,高校根据处理结果和追回损失等情况,履行审批手续后,按规定核销相关资产损失,调整相关资产账目。

第十章

第七十六条 货币形式的国有资产管理,依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高校应结合学校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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