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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根据《真人线上娱乐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真人线上娱乐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真人线上娱乐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西南石油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真人线上娱乐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租赁房屋指产权(或使用权)归学校所有,经学校批准用于商业或因教育科研事业发展对外合作的,以租金或资源有偿使用形式收取一定费用的公共房产资源,包括:房屋场地,室内外非独立使用的大厅、走廊、外墙、屋面、屋顶等公共空间资源。

第三条 学校房屋租赁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审批、归口管理、有偿使用”的管理原则。租金或资源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房屋租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校内房屋使用的规划及布局,对学校各单位房屋租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未经学校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私自将学校房产资源出租出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自搭、自建房屋用于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章  租赁房屋和经营项目的核定

第五条 租赁房屋的核定:根据校园各功能区域的实际情况,以提供方便、快捷的校园生活条件配套以及保障学生实习实训和教育科研事业发展为目标,结合师生生活需求和公共用房及场地实际情况,合理核定用于租赁的房屋。

第六条 经营项目的核定:按学校统一规划、校园功能区域的环境和具体需求,根据房屋和场地的不同使用功能,核定适当的经营项目,确保不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及师生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  出租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房屋及场地出租和对外有偿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应当进行学校集体决策、使用价值评估后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对于面向社会公众的房屋及场地出租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实行公开招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确因履行职能或者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等需要的房屋及场地的有偿使用,经可行性论证并按相关程序向上级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后,可采取非公开协议出租,由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开展实践教学、产教融合等公益事业,合作项目报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涉及盈利的合作项目经可行性论证,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由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南充校区房屋租赁由南充校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房屋租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五年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房屋租赁须按照《西南石油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由各租赁组织实施单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中应约定付款金额、付款方式、安全责任等。

第十条 所有房屋应在合同正式签订后,再进行房屋移交手续办理,严格坚持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签订后,各租赁组织实施单位须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并将合同提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租赁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与学校财务部门核对租金或资源使用费收缴情况,确保费用应收尽收,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执行。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各租赁组织实施单位对租赁房屋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加强使用情况的巡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保卫处负责对租赁房屋的治安、消防、违规占道经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校医院负责对租赁房屋的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后勤部负责水电费的收取。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和配合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员工遵纪守法,经营行为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秩序,不得损害师生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必须具有完备的合法经营手续,经营项目符合学校的要求。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经营或影响学校形象或不利于学校真人线上娱乐活动的经营项目坚决不能入驻。

第十五条 房屋的装修及维修

(一)承租人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等,须事前做好设计方案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后勤部等单位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有关装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二)承租人要爱护和正常使用房屋,配合做好房屋的安全检查。

(三)学校负责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室外供电系统、室外上下水管道自然损坏的维修,其它的维修和保养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责。

第十六条 房屋的移交

(一)房屋租赁时,租赁组织实施单位应与承租人履行租赁房屋的移交手续;

(二)合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收回租赁的房屋时,租赁组织实施单位应对房屋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承租人须按合同约定交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或资源使用费、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不按时交纳的,学校将按合同规定收取滞纳金,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第十八条 学校对各租赁组织实施单位的租赁管理工作实施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西南石油大学公共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西南石大国资〔2018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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